【逃犯條例】張國鈞指兩岸早有引渡安排 楊岳橋反駁不涉「一中」原則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06 10:59

最後更新: 2019/04/06 11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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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指,大陸和台灣早於2009年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,兩地多年來亦移交逃犯,質疑爲何本港與内地若達成安排被會被「大逆不道」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《逃犯條例》修訂條例草案上周已於立法會首讀及二讀,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今早在電台節目中指,大陸和台灣早於2009年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,兩地多年來亦移交逃犯,質疑爲何本港與内地若達成安排被會被「大逆不道」;同場討論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反駁,兩地達成的移交逃犯協議,是建基於民間平台,不涉「一中」原則。

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在電台節目中說,大陸和台灣2009年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,多年來兩地都有互相移交逃犯,他質疑爲何香港與内地若達成相關安排會被指是大逆不道。張國鈞表示,當局提出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相關機制與國際其他地方看齊,最終由法院把關,正如涉及加拿大和美國的華為高層孟晚舟案件。

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反駁,大陸與台灣達成的移交逃犯協議,建基於「海協會」和「海基會」兩個民間平台,避免牽涉「一個中國」的原則。他又提到,台灣和香港之間同樣有「策進會」和「協進會」的民間平台,但特區政府置若罔聞,不繞過政治爭拗而先處理台灣殺人案;楊岳橋又說,美加兩國之間運用長期引渡協議,使用經長時間討論而建立的框架,情況與這次修例不同。


張國鈞又指,中國已經與西班牙、葡萄牙和意大利等發達國,簽訂移交逃犯協議,香港亦已回歸20多年,形容「不應該閉上眼」、不處理在本港的台灣、澳門和内地的犯罪人士,強調據修例建議本港法院可以把關,包括在處理引渡聆訊中,檢視相關證據以及是否符合雙重犯罪等原則,處理方式與世界各地的原則一致。

楊岳橋則認爲,有別於審訊一般刑事案件,本地法院在引渡案不能審訊疑犯的犯罪行爲,只能靠申請移交一方提出的證據,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,以決定是否採納有關申請,他認爲法院把關能力有限和狹窄。